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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波与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波,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孙波与被申请人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波以已与江苏嘉福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辙审判员 谢新竹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