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建伟,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法定代表人王海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4714.50元(含本金3240244.5元、执行费3447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