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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张启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云,张启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672号原告:朱小云,身份证号码×××1,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向阳路***号***室。被告:张启财,男,年龄不详,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向阳路***号***室。原告朱小云与被告张启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朱小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云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当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云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