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张启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云,张启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672号原告:朱小云,身份证号码×××1,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向阳路***号***室。被告:张启财,男,年龄不详,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本县向阳路***号***室。原告朱小云与被告张启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朱小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云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当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云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