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夏日与张莹珠、黄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日,张莹珠,黄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439号原告:夏日。被告:张莹珠。被告:黄义。原告夏日与被告张莹珠、黄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夏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交被告的住所详址、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夏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