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建雄、王玉华与陆少武、刘文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雄,王玉华,陆少武,刘友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6561号原告:刘建雄,男,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侯玉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华,女,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陆少武,男,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少权,男,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刘友文,男,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建雄、王玉华诉被告陆少武、刘友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雄、王玉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建雄、王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