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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与湖南巴陵天下实业有限公司、陈自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湖南巴陵天下实业有限公司,陈自怀,谢芳,陈铁军,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任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69号。负责人张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验,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玲,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办事处叫鸡岭巴陵天下大楼。法定代表人陈自怀,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自怀,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谢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铁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叫鸡岭。法定代表人唐太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任美娥,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实业有限公司、陈自怀、谢芳、陈铁军、任美娥、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对被执行人抵押物进行拍卖中,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以证据灭失为由,请求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抵押物暂停拍卖,于是,本院对拍卖中的抵押物停止拍卖,且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