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展与被告刘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展,刘建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576号原告:陈展,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XX镇XX村一组5号,农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育英小区科委巷4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刘建康,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前巷51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展与被告刘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