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30金水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3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水明,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金水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水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金水明醉酒后驾驶苏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路澄苑一区门口路段处,与孙某2驾驶无牌四轮电瓶车相撞,致二车受损、孙某2受伤。被告人金水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金水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被告人金水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金水明取得被害人孙某2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水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证人宋某、孙某2、左某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水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水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水明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水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水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