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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与山西科维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鑫茂通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山西科维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鑫茂通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89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29号。负责人:武媛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东,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科维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9号医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胡永耀,董事长。被告:山西鑫茂通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富力现代广场87幢2单元0301号。法定代表人:武琦,总经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与被告山西科维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鑫茂通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48元,减半收取167124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负担。审判长 李 晨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