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新清与华雷、陈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清,华雷,陈嘉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200号原告:王新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华雷,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嘉麟,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王新清诉被告华雷、陈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新清负担。审��员邹节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