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安勇与程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勇,程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01号原告:谢安勇,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程鸿刚,男,1970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谢安勇与程鸿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安勇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