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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安勇与程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勇,程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01号原告:谢安勇,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程鸿刚,男,1970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谢安勇与程鸿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安勇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