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姚可儿与杨建明、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可儿,杨建明,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134号原告:姚可儿,女,200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姚某(姚可儿父亲),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段某(姚可儿母亲),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明,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30989984。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主要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原告姚可儿与被告杨建明、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姚可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可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可儿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