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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郑国玉、张国斌、刘世军、徐德新、芦国彦非法经营罪和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玉,张国斌,刘世军,徐德新,芦国彦,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90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郑国玉。被执行人张国斌。被执行人刘世军。被执行人徐德新。被执行人芦国彦。被执行人郑国玉、张国斌、刘世军、徐德新、芦国彦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没非法经营涉案车辆:1、辽LS27**白色KIA牌轿车一台;2、辽LV99**银灰色羚羊牌轿车一台;3、辽LM73**银白色KIA轿车一台;4、辽LV89**白色铃木牌轿车一台;5、辽L696**银灰色铃木牌轿车一台;6、辽L28E**白色夏利牌轿车一台;7、辽L790**银黄色铃木牌轿车一台;辽L;8、辽LK60**红色铃木牌轿车一台;9、辽L99V**白色铃木牌轿车一台,,上缴国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涉案车辆:1、辽LS27**白色KIA牌轿车一台;2、辽LV99**银灰色羚羊牌轿车一台;3、辽LM73**银白色KIA轿车一台;4、辽LV89**白色铃木牌轿车一台;5、辽L696**银灰色铃木牌轿车一台;6、辽L28E**白色夏利牌轿车一台;7、辽L790**银黄色铃木牌轿车一台;辽L;8、辽LK60**红色铃木牌轿车一台;9、辽L99V**白色铃木牌轿车一台;上缴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