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吴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吴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3781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被告:吴浩。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吴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奕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