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保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389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保芝,男,1958年2月19日,汉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陈保芝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保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2017年5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保芝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0月12日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陈保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陈保芝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