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红、张玉婷与曾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张玉婷,曾树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901号原告:陈红,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婷,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陈红,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原告张玉婷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树良,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红,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被告曾树良之子。原告陈红、张玉婷与被告曾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被告曾树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张玉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确认原告陈红、张玉婷所有60㎡安置房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红与被告曾树良的儿子曾小红与1999年12月13日结婚,2000年1月31日,原告陈红户口迁至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07年5月16日,原告陈红与曾小红因感情不和离婚。2008年6月12日陈红之女张玉婷出生,户籍登记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0年6月5日,被告曾树良与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签订《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曾树良家庭常住人口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为10人(其中包含原告陈红、张玉婷),共计安置300㎡,其中60㎡为陈红母女所安置。原告陈红、张玉婷母女系沿滩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享有60㎡拆迁安置房。被告曾树良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陈红、张玉婷所有60㎡补偿安置房的相关事宜,严重侵害二原告的权益,故二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三性均不持异议,该安置协议书已经确认载明二原告按拆迁政策享有60平方米安置房,属于二原告所有的60平方米安置房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至今未安置,被告曾树良未对二原告所有的安置房构成侵权,故二原告本次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张玉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