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与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85号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0号1-1203。法定代表人:郑全英。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75号丹阳名居1幢20-7。法定代表人:乔德云。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3元,由原告重庆仁龙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