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绍华、张恒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绍华,张恒红,陈洪,张情春,郭艳红,刘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绍华,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张恒红,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陈洪,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张情春,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郭艳红,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小桃,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依据(2017)赣0926执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桃在铜鼓县沿河南路屏风住宅小区的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桃在铜鼓县沿河南路屏风住宅小区的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