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礼洧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礼洧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刑更47号罪犯余礼洧,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7刑初12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礼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苍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2日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余礼洧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苍南县司法局认为,罪犯余礼洧在缓刑考验期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礼洧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礼洧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罪犯余礼洧在缓刑考验期间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有苍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评议审核意见表、合议意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浙0327刑初1213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礼洧在缓刑考验期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苍南县司法局提请对罪犯余礼洧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327刑初1213号刑事判决对罪犯余礼洧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余礼洧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诗意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