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包绍志、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绍志,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3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绍志,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5日,住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强,烟台市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念桐,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楼。法人代表人:邢新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民,公司职工。上诉人包绍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包绍志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合同中严重违约,导致上诉人房产证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正常办理,被上诉人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原审对被上诉人应协助上诉人办理房产证是否还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没有查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前支付上诉人包绍志违约金1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4,户名:包绍志)二、被上诉人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前协助上诉人包绍志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由上诉人包绍志自行负担。三、上诉人包绍志于2017年11月1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费用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卡号:62×××50,户名:姜念桐)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包绍志负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曲振涛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