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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陈伟罚金、追缴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马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818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伟,男,1985年2月1月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马春江,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伟罚金、追缴赃款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伟以第三人马春江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京石支行有存款91782.96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伟在马春江的名下存款91782.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晋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