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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越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7056622-5。法定代表人:徐顺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本院委托,诸暨市中天郑和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绍兴世贸中心A幢A1-19F-01室至07室和A1-20-01室至0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证号:绍兴县国用12-33-0-14第83165-831**号】进行了司法评估,并作出诸天正和房(估)字(2017)第S0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鸿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绍兴世贸中心A幢A1-19F-01室至07室和A1-20-01室至0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证号:绍兴县国用12-33-0-14第83165-8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