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阳阳与鲁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阳,鲁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459号原告:刘阳阳,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鲁江波,男,约42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刘阳阳与被告鲁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阳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阳阳负担。审判员  张红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