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阳阳与鲁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阳,鲁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459号原告:刘阳阳,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鲁江波,男,约42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刘阳阳与被告鲁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阳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阳阳负担。审判员 张红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