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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9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丽等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丽,尹维兴,尹世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957-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系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女,1987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黄丽,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维兴,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世远,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丽、尹维兴、尹世远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丽、尹维兴、尹世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822955元(含本金800000元、案件诉讼费12555元、执行费10400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