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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覃塘区,壮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新驾驶2016年8月17日赣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号挂车,从台山市挪扶镇往开平市金鸡镇方向行驶。当天10时许,行驶至开平市金鸡路段(S275线32KM+800M处)时,在前车左转弯的情况下仍然超车,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宋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秦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1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新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并已赔偿了经济损失272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新的供述、证人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秦新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新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前车左转弯时仍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秦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新已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