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维新与钟其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新,钟其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211号原告:李维新,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树艺,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钟其森,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号。原告李维新诉被告钟其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新在诉讼期间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维新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