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钟秋荣、丁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钟秋荣,丁梅秀,吴贤清,谢贵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2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765257205。负责人:谢忠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该行职工。被告:钟秋荣,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丁梅秀(被告钟秋荣妻),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吴贤清,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谢贵水,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钟秋荣、丁秀梅、吴贤清、谢贵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吉代理书记员 吴银珠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