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亚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亚红,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暂住北京市密云区;2016年11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常海、检察官助理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亚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红于2017年5月5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5号楼1单元502号出租房内,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毒品,后被告人吴亚红指引胡某驾车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提取毒品,二人返回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小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胡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该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9.55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吴亚红的供述,证人胡某、侯某、冯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吴亚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吴亚红刑罚。被告人吴亚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亚红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亚红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亚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亚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丹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