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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朝星与林康宁、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星,林康宁,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6410号原告:杨朝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康宁,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蒋敏,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星与被告林康宁、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协商处理,原告杨朝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朝星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朝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朝星负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