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朝星与林康宁、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星,林康宁,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6410号原告:杨朝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康宁,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蒋敏,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星与被告林康宁、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协商处理,原告杨朝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朝星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朝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朝星负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