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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阳钧鹏夏玲玲与陈梦荣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钧鹏,夏玲玲,陈梦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钧鹏,女,195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玲玲,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荣,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斌,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上诉人阳钧鹏、夏玲玲与被上诉人陈梦荣、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4186号和(2017)渝0107民初14186号之一民事裁定,分别驳回阳钧鹏、夏玲玲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钧鹏、夏玲玲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阳钧鹏、夏玲玲均上诉称,其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中区,且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阳钧鹏(卖方)与被上诉人陈梦荣(买方)、重庆正科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济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济成交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出售给买方;发生争议后,若协商不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陈梦荣、宋斌依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