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敬华、胡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敬华,胡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方敬华,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胡建兵,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方敬华与被执行人胡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4月25日、7月19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A×××××、浙A×××××、浙A×××××的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均去向不明。2、2017年5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2017年5月26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该地址房产已被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849号案件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4、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方敬华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将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17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