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36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苏032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刑初6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慧雅审判员 刘明伟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