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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106号罪犯陈林,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向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累计执行2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