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民特51号申请人:刘伟,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刘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伟称,其与被申请人王玉英系母子关系,王玉英于2008年离家失踪,已下落不明满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宣告王玉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玉英,女,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淄川区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贾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998年至2004年在洪山镇贾石村居住,刘龙川于2003年病故,王玉英于2004年底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刘伟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玉英失踪,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宣告王玉英失踪。申请人刘伟申请宣告王玉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玉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玉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玉英自2004年底走失,至申请人刘伟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之日已满十一年。寻找王玉英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王玉英仍杳无音信,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玉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