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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爱君、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君,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43号申请人刘爱君,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解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于占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在临清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被执行人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0000股股权。2017年9月27日买受人钟忠旺(身份证号)以730964元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临清市宏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0000股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钟忠旺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忠旺时起转移。二、钟忠旺凭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