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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关玉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玉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坤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琼,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柳军,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桂,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冯坤财,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关玉琼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审被告冯坤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6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玉琼无正当理由未依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玉琼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关玉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