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殷平与王月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平,王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殷平,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月萍,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平与被执行人王月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月萍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