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闫金龙申请执行吕金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龙,吕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金龙,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吕金勇,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闫金龙与吕金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吕金勇银行存款65元;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勇与其妻子吴某共有财产回迁房屋密山镇;扣留被执行人吕金勇在密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存于其妻子吴某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27809元。因查封和扣留的财产暂无法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龙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