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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崔静与白省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静,白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静,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白省魁,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万元及24万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2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受理费17760元和保全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省魁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西宝兴路725、729号的产权份额(房产证号虹20020238**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15弄502号全幢的产权份额(房产证号浦20110608**号)。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