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熊伟、张庚有、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杰,熊伟,张庚有,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杰,女,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熊伟,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张庚有,男,现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陈振宇,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杰、熊伟、张庚有、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辽西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辽西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