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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蔡丽华与颜鹏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7民监8号蔡丽华:你因与颜鹏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红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所提事实理由是: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不公。本院经复查认为,第一,关于你申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你称原审法院收取你公告费后未出具收据,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仅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即开庭审理,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颜鹏岳在该案中依法委托其亲属和律师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属于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故你申诉称被告未出庭应诉即属于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况且,在原审法院受理你的起诉后,由于当时被告颜鹏岳下落不明(澧县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审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在征求你和丈夫毛传金同意公告送达的意见后,收取了你公告费350元(后退回50元),公告刊登在2013年7月3日的人民法院报,公告费由报社收取,有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收据(汇款凭证号码:13102995629236)在卷证实。原审法院的上述行为,均是为了依法及时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依法及时的审理和判决,因而并无不当。第二,关于你申诉称原审判决不公的问题。你称原审认定你系倒地受伤错误,应是受伤倒地。经查,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侵权责任的归属。本案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已经认定你受到的伤害完全由颜鹏岳所致,颜鹏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你系受伤倒地还是倒地受伤对本案的裁判结果并无影响。你还称原审判决没有处理后期治疗费且误工费计算错误。经查,你的伤情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并无后期治疗所需费用的鉴定,原审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你属于农业人口,并无固定收入证明,原审依据2012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你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