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道统与冯桂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统,冯桂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陈道统,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桂敬,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陈道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冯桂敬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支付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21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458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