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超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万超,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搬迁具体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