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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894张彦国与淮安市清浦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国,淮安市清浦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国,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浦水泥厂,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严卓村。法定代表人王永丹,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张彦国与淮安市清浦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执1894号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商东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