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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财保32号申请人: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经营者:疏敏,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X学府X号楼XXX号、XXX号、XXX号商铺予以保全(保全金额76万元)。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已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市青阳县宝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X学府X号楼XXX号、XXX号、XXX号商铺,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青阳县蓉城镇万家建材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