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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403号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张军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凤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处��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传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