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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兰雪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雪松,男,1983年7月8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乾安县,小学肄业,于2017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雪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雪松于2017年7月17日14时许,至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被害人钟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放在东厢房的苹果牌平板电脑(mini2)一台及平板电脑数据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50元。被告人兰雪松于2017年7月18日在北京市怀柔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平板电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兰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兰雪松的供述,被害人钟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商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雪松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兰雪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所窃物品已发还,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龄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