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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090号原告:赵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霍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永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