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惠泰化工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卢贤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惠泰化工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卢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惠泰化工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华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坞坵村。法定代表人:卢涛。被执行人:卢贤良,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惠泰化工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卢贤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卢贤良给付常熟市惠泰化工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8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088元,由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卢贤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常熟市嘉星塑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业,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贤良下落的线索。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46244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