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催20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临沂汇泉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汇泉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催20000号申请人:临沂汇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圈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650433T。法定代表人:张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山东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报人:淄博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292061。法定代表人:南生孟,总经理。申请人临沂汇泉木业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于家堡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8日,票号为3130005229525077),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淄博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临沂汇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杭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康旎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